日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市各住房公积金个贷受托银行发函,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贷受理控制条件,主要加强了对缴存次数和时间的控制,强调6次缴存时间的跨度不少于6个月。此举将有效防止部分单位为社会无业人员或其他不能正常获得公积金贷款资格的人员代缴公积金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象的发生。
据知情人士透露,前一阶段,本市有部分房贷中介公司违规操作,为社会无业人员或其他不能正常获得公积金贷款资格的人员代缴公积金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他们采用的方法基本是一次性补缴6个月的公积金,以获得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资格。而获得贷款后,这部分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即封存,贷款出现逾期。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各受托银行发出《关于请受托银行协助防范骗、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通知》(沪公积金(2006 )14号),提请各银行在受理贷款时加以注意。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又出台了文件,对个贷受理审核系统中的部分控制条件和个贷复议权限作调整。
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增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的判断;加强贷款受理查询系统中身份证与公积金账号匹配校验的功能;调整住房公积金个贷复议权限,从2006 年5月8日起将住房公积金个贷复议工作委托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办理。(作者:沈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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