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核准(初审) 二、依据: 1.人事部、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2.《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 三、范围: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并在城市规划部门和单位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关键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四、条件: (1)初始注册登记的条件 A.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年内; B.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的条件 A.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三个月; B.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 C.经所在单位同意。 (3)变更注册登记的条件 A.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离退休且所在单位不再聘用; B.所在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C.工作调动。 五、数量:不限。 六、材料: (1)初始注册登记的提交的材料 A.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2份; B.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C.工作证或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续期注册登记提交的材料 A.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登记申请表 2份; B.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原件; C.工作证或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注册登记提交的材料 A.申请人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2份; B.调出单位和调出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同意的证明材料2份; C.调入单位和调入单位的省级注册机构同意的证明材料2份; D.工作证或聘用合同2份(验原件)。 (4)本地区变更注册登记提交的材料 A.申请人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2份; B.调出单位和调入单位均表示同意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C.工作证或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人在注册城市规划师个人申报系统中填写相关表格后,提交电子文件和材料一并报自治区建设厅; 3、自治区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建设部; 4、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 八、收费:60元/人。 九、办理期限:自收齐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上报国家注册机构。 十、地点: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308号房,电话:0771-2260080;广西建设大厦1908、1906号房,电话:0771-2260048、2260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