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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部分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2007/4/16 12:05:29   来源:广西电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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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2日起,广西对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新的收费标准,物价管理收费根据其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根据新的收费管理办法,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不含别墅在内住宅物业进行管理的服务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价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但上浮不超过15%,而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由全体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住宅物业管理的服务收费以及别墅区和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将实行市场调节价。

 此外,办法同时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漏、线损按实际发生数额可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但物业共用部分已纳入成本的,不得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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