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
办理事项 |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数 量 |
初始
注册/登记 |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注明份数的按其要求,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双面打印)(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执业资格证书(需将两部印章及姓名信息页印在同一面A4纸上);
3.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有效聘期应不少于一年)或登记人员单位的人事在岗证明;
5. 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逾3年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需核验原件)。 |
延续
注册/登记 |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注册城市规划师延续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双面打印)(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有效聘期应不少于一年)或登记人员单位的人事在岗证明;
4. 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
变更
注册/登记 |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注明份数的按其要求,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区内变更、从区外调入区内一式二份,从区内调出区外一式三份,双面打印)(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有效聘期应不少于一年)或登记人员新单位的人事在岗证明;
4. 注册或登记人员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原件;
5. 有效期内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
6. 在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需提供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注册类型
转换 |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注明份数的按其要求,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类型转换申请表(一式二份,双面打印)(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有效聘期应不少于一年)或登记人员新单位的人事在岗证明;
4. 注册或登记人员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原件;
5. 有效期内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
6. 在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类型转换的,还需提供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
注销
注册/登记 |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双面打印);
2. 有效期内的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身故者和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可不提供);
3. 申请人身故证明材料复印件。 |
更改或补办 |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 注册城市规划师更改、补办申请表;
2.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有效期内的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
4. 注册证书遗失补办的,需提供申请人手写签字的证书遗失说明材料。
上述申办材料一式一份,由企业一并提交部级管理部门办理。 |
单位
统一更名 |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企业(单位)更名或撤并的申请文件;
2. 工商或行政等部门的相关更名文件复印件;
3. 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
4. 本单位名称下所有注册或登记人员汇总表(汇总表表头需加盖现企业/单位公章)。 |
部级管理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210室
邮编:100037
联系电话:010-68318837
联系人:何晶玉 李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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