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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申报材料)
2007/8/1 14: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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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

办理事项

应 提 交 的 材 料 及 数 量

初始

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注明份数的按其要求,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双面打印)(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执业资格证书(需将两部印章及姓名信息页印在同一面A4纸上);

3.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有效聘期应不少于一年)或登记人员单位的人事在岗证明;

5.   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逾3年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需核验原件)。

延续

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注册城市规划师延续注册/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双面打印)(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有效聘期应不少于一年)或登记人员单位的人事在岗证明;

4.   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变更

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注明份数的按其要求,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注册/登记申请表(区内变更、从区外调入区内一式二份,从区内调出区外一式三份,双面打印)(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有效聘期应不少于一年)或登记人员新单位的人事在岗证明;

4.   注册或登记人员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原件;

5.   有效期内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

6.   在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需提供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册类型

转换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注明份数的按其要求,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类型转换申请表(一式二份,双面打印)(需同时上报网上数据);

2.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有效聘期应不少于一年)或登记人员新单位的人事在岗证明;

4.   注册或登记人员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原件;

5.   有效期内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

6.   在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类型转换的,还需提供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销

注册/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注册城市规划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双面打印);

2.   有效期内的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身故者和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可不提供);

3.   申请人身故证明材料复印件。

更改或补办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1.   注册城市规划师更改、补办申请表;

2.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有效期内的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

4.   注册证书遗失补办的,需提供申请人手写签字的证书遗失说明材料。

上述申办材料一式一份,由企业一并提交部级管理部门办理。

单位

统一更名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所有复印件需核验原件):

1.   企业(单位)更名或撤并的申请文件;

2.   工商或行政等部门的相关更名文件复印件;

3.   注册或登记证书原件;

4.   本单位名称下所有注册或登记人员汇总表(汇总表表头需加盖现企业/单位公章)。

部级管理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商务楼二层210

邮编:100037

联系电话:010-68318837 

联系人:何晶玉  李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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