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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的通知
2009/6/8 11: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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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政务【2009】8号

各设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9〕72号)要求,现就我区开展2009年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换证时间

  2009年6月8日至2009年6月26日。

  二、续期换证范围

  我区凡持有到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符合续期换证条件的人员,均可提出续期注册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可获得新的《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

三、续期换证条件

(一)取得《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满3年人员。

(二)已完成《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的人员。

(三)由所在单位证明在岗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要求

(一)《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登记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转换申请表》,其电子表格可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cin.gov.cn “办事大厅”在线填写后打印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申报人员签名。

  (二)《注册城市规划师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

  (三)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原有《注册证书》或《登记证书》原件。

  五、续期换证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续期注册、登记的人员按续期换证条件对照检查,符合条件的应按要求准备申请材料,经本单位同意,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系统申报后,于6月26日前将申报材料递交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资格窗口,受理窗口联系人:曾文权、孙丽红,咨询电话:0771-5595842。申报过程中有关政策问题联系人及电话:陈征,0771-2366131。

(二)我厅将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未通过审查的人员可以在公示期内申诉。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是首次进行,也是第一次启用新的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信息系统,从本次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开始,申请注册城市规划师各事项均使用新系统,企业需使用身份认证锁才可进入系统上报。企业身份认证锁由各注册单位自行购买,购买时请注意核对单位名称,应与公章一致。企业身份证锁由北京华建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销售,联系电话:010-63714080、63713359、63716467。若在线申报出现问题时,请与系统技术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10-63714230、63719422。

 (二)凡申报办理变更或转换且已到期需续期换证人员,两项业务合并办理,申报人员填写《注册城市规划师变更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转换申请表》,另附“近三年从事规划工作主要业绩表”、解聘证明和劳动合同各一份,申报程序不变。

 (三)本次续期换证工作结束后,新的需要续期换证的人员应在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 

附件:1. 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换人员名单.doc

2. 《关于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续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建规函[2009]72号).doc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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