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日前举行的沈阳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助开展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暨房屋租赁登记业务工作会议上获悉,从5月16日起,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二手房买卖均应通过交易资金监管方式结算房价款。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存量房买卖的,必须通过资金监管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划转房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应主动向当事人提示交易资金通过“专用账户”划转的安全性和必要性,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切实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沈阳市房屋租赁管理中心于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受理房屋租赁业务时,应当查验出租人的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成交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告知租赁当事人在30日内到相关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刘参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