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近年来水污染事故不断、水环境保护监管手段缺乏等问题,于2月1日正式施行的《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详细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建设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
据了解,《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印染、造纸、制革、冶炼等12类建设项目和产生含镉、氰化物、病原微生物等10类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实行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置,并禁止擅自排放、倾倒污染水体。(来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