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金管〔2012〕11号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管理中心(分中心):
住房公积金政策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依据,多年来各地根据管理需要制定了大量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等政策,这对于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部分地方住房公积金决策机制运行不够健全,住房公积金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政策制定程序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监督,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审核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2〕10号),经研究,我厅决定对全区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定的,继续保留、现行有效的,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清理的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起草实施、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作为清理主体。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清理主体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清理意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三、清理的标准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包括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和确认继续有效。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或者制定依据已被废止的,要停止执行。
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指国家、国家各部委、自治区、自治区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抵触,是指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包括超越法定权限(如设定行政处罚等应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取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定的事项等)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要确认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修改:
⒈ 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
⒉ 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一致情形之一的:
(1)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2)违规设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等非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范围、程序和申请材料。
(3)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4)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其他情形。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定权限、规定内容合法,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需要继续执行的,确认为继续有效。
四、清理的程序
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收集文件
清理的主体或者代为提出清理意见的主体应全面收集本次清理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二)提出清理意见
清理部门要对需要清理的规范性文件逐件提出停止执行、确认失效、修改和确认为继续有效的意见、依据和理由;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清理意见应包括条文修改的内容及其说明。
清理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审定清理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应经本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清理意见,再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四)报送清理结果
清理责任单位要在2012年7月31日前将审定的清理结果及电子文本报送自治区城乡建设厅。
报送清理意见时,应当附上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见附表1至4)、规范性文件文本、清理意见、依据、理由以及相关材料。
(五)审核清理结果
各地上报的清理结果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各地根据反馈的审核意见调整清理结果,并对外公布。
附件:⒈ 拟停止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目录
⒉ 拟确认失效的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目录
⒊ 拟修改的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目录
⒋ 拟继续有效的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拟停止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拟确认失效的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拟修改的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4
拟继续有效的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