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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道路车位实行差别化收费
2014/3/20 11:13:43   来源: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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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城区停车秩序,缓解停车难问题,近日,广西梧州市出台了《梧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梧州市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和要求。

城区停车难现象日益严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梧州城区机动车保有量存在逐年大幅度增长趋势,停车需求与停车供给的矛盾日益加大,停车难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在蝶山区、长洲区,矛盾尤为突出,并呈现蔓延态势。

与此同时,该市中心城区现有停车场极为匮乏,没有实际投入运营的公共停车场,大多数居民小区、商业建筑等没有配建停车场,或所配建停车场不达标,周边停车场不足,导致了停车设施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不高、停车违章现象突出等问题。

要缓解这一问题,必须在部分城市道路施划停车泊位,但部分道路在规划和配套建设方面不够完善,道路和人行道比较窄,一些道路建设或改造后无法施划停车位。导致了人流相对集中的医院、银行、机关等公共场所和部分住宅小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一位难求”现象。

规划建设原则:专用停车场为主

《办法》规定,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遵循以专用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必要补充的原则。

专用停车场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公共停车场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

《办法》指出,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扩建要坚持规划超前、配套到位、分布实施的原则,同步规划、建设停车场。在商业网点、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等区域应重点配套建设停车场,预留专供出租汽车候客的停车泊位。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商业街区和住宅区、旅游景点等应规划建设停车设施,配建、增建停车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改建、扩建,或者就近补建、补足。没有停车设施或者停车泊位不足的旧住宅区,可以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但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妨碍居民正常生活、阻碍交通。

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办法》指出,市城乡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交通需求情况,落实安排停车设施用地。城市规划确定为停车场用地的,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也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的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将已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挪作他用。为非住宅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不得向特定的个人、单位出售或出租单个或多个停车泊位,但可整体出让或转让。

此外,公共停车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征求交管部门意见,并经城乡规划部门审定后方可办理建设手续。未经同意,建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公共停车设施的设计方案。

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停车场

《办法》要求,公共停车场要实行规范经营管理,标示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标价牌、停车场管理制度和投诉监督电话,购买停车场责任保险,严格遵守车辆停放收费管理制度。此外,该市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交管部门可要求周边停车场临时向社会公众开放。

此外,该市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或利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经营停车场,给予适当的补助补贴及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

居住区的专用停车场要按照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当专用停车场或停车泊位不能满足需求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空场地自行施划停车泊位,但不得占用绿化用地、消防通道和按规划配建的专用设施用地,不得阻碍交通、妨碍居民正常生活。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道路停车泊位可有偿出让经营管理权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管理权则依法实行有偿出让,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招标或拍卖所得收益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设施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撤除、侵占停车泊位。

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交通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根据区域及地段停车需求情况,制定差别化收费方案,实行区域差价、时间差价的收费政策。

另外,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停车需求,在非繁忙路段施划适当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因城市重大活动、节假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紧急疏导交通等需要临时占用、暂停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王凌云  莫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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