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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5〕37号)
2015/7/22 16:40:07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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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碧辉(证书编号:闽建安C20112000228):

经查,你在担任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所承建的梧州市岑溪市中都·郦城、防城港国贸中心广场二期的项目专职安全员期间,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或未督促落实整改、对监理单位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且未履行职责、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督、未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教育、未及时制止现场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等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被岑溪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桂建管〔2012119号)进行扣分,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达100分。

我厅已于2015612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编号:桂建处理告字〔201531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原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专职安全员90日,暂停时间自2015720日至20151017日。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

联系人及电话:符发军,0771-226005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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