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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
2015/11/2 15:33:26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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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规园〔2015〕6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局、市政局、房产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工作

    城市停车设施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切实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不仅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的客观需要,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节能减排战略、合理配置城市土地使用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随着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进入家庭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城市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各市要高度重视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通过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化解城市停车供需矛盾,保障居民生活品质,推进我区城市健康发展。

    二、完善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各市要把握规划先行的原则,依据本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加强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合理布局。各市制定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建城〔2015〕129号,以下简称《导则》)要求,按照差别设施供给和停车需求调控管理的原则,研究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努力将城市停车设施系统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大、中城市逐步规划建设城市停车换乘体系。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成果应当纳入本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三、积极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

    各市要严格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积极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各市新开工建设项目要按照《导则》和《城市停车设施建设指南》(建城〔2015〕142号,以下简称《指南》)要求,同步配建停车设施,鼓励小区开发、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设施,积极推动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场和机械式多层停车设施的建设,完善新建项目停车设施配套。加强对已建成小区、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足额建设停车设施,不得随意变更用途。对已建成小区、公共设施不满足配建停车位标准,停车矛盾突出的,应采取多种措施予以缓解。各市住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合理设置路边停车位,缓解停车位供需矛盾。要加大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停车设施与城市绿化、城市景观环境的协调。

    四、加强停车设施经营管理

    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加强停车设施经营管理,促进各类经营性停车设施企业化、专业化经营,路内停车泊位和政府投资公共停车场实行特许经营。要加强对运营服务的监管力度,促进停车服务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变。要严格路内停车泊位管理,将停车泊位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完善收费政策。要明确居住区内停车位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的作用。各市应当鼓励和引导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盘活存量停车资源。推行错时停车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居住区与周边商业办公类建筑共享利用停车泊位。

    五、开展重点地区综合治理工作

    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于近期开展重点地区停车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切实保障我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规范有序。各市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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