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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6〕16号)
2016/2/14 11:02:2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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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五邕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5年7月6日,你公司作为劳务分包单位的南宁市长湖路62号凤景湾5#标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根据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南宁市长湖路62号凤景湾5#标项目工地“7.6”高处坠落事故结案的通知》,认定你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本单位施工人员安装模板的临时施工平台和通道未满铺脚手板,无可靠立足点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整改;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高处作业施工人员未系安全带的违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16年1月14日向你公司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6〕3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四条、第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 时间从我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9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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