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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7〕8号)
2017/1/25 12:17:2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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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达飞(二级建造师注册号:桂245101441522):

经查,2016516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岑溪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岑溪市大业镇第二中学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岑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岑溪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业镇第二中学公共租赁住房工程5.16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岑政批复〔2016176号),认定岑溪市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工人安全意识薄弱,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责任。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厅已于2017120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78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执业6个月,受处罚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时间从2017127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09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覃  韵,0771—2260298

                      李志斌,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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