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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327号建议的答复

桂建函〔2017〕494号
2017/5/9 16:16:37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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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文东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调整完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容积率政策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单独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是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实施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门制定和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目前,该项工程已惠及了广大的住房困难家庭。随着城市和社会经济发展,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事业也不断推向纵深,也逐渐开始遇到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其中就包含您所关心的高容积率带来的几个问题。

    容积率的管理属于城市规划管理的重点内容,贯穿于城市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监督检查的全过程。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容积率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中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即控规在按程序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成为地方的法定控规。

    为加强对容积率的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专门制定和出台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即: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由此可见,容积率需要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管理,其管理是一件非常严肃、严谨、严格的事情。同时也可以看出,项目的开发建设必须是以符合法定控规为前提的。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南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294号有关“考虑到我市市区土地利用开发强度较大,应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容积率进行适当控制。原则上中心城市范围内项目拆建比控制在1:3以内。如按1:3的拆建比确定项目容积率仍未达到控规规定的上限,可按控规上限确定项目容积率。为提高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积极性,可在计算项目拆建比时,可考虑按房屋套内面积进行计算。对于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可根据拆建比1:3或片区控规确定其容积率”的表述,我厅认为,南宁市对于中心城市范围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拆建比控制考虑,主要侧重于容积率未达法定控规容积率上限情况的研究。今后我厅将加强与南宁市的沟通,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对城市更新和城市开发问题的研究,科学配套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合理确定地块开发容积率,切实提升法定控规的科学性,严格以法定控规为依据,积极稳妥地推进南宁市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工作。

    对于您在建议中提到“开展对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修订”的建议,我厅非常赞同。您提出的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修订过程中,考虑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容积率提出适当的控制要求或确定合理的项目拆建比,同时对应配套的公共设施应予以明确要求的建议,下一步,我厅将加强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涉及容积率问题的政策研究,在政策修订工作中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

    衷心感谢您对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8日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吴  剑,0771—2260046

    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南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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