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科〔2017〕4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条例》中明确将“空气能”列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范围,为此,我厅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就应用空气能的条件及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经多方征求意见及反复研究,现将空气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条件说明如下:
一、“空气能”应用于生活热水系统时
(一)当具备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时,应优先选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作为主要能源;
(二)当仅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不能满足生活热水用量需求时,可考虑将空气能作为辅助能源利用;
(三)经论证,除空气能外,不具备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时,方可考虑将空气能作为主要能源进行利用。
二、“空气能”应用于空调系统时
当空气能作为空调系统冷热源时,不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行考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