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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空气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桂建科〔2017〕41号)
2017/10/26 9:45:39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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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科〔2017〕4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条例》中明确将“空气能”列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范围,为此,我厅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就应用空气能的条件及可行性进行了论证。经多方征求意见及反复研究,现将空气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条件说明如下:

    一、“空气能”应用于生活热水系统时

   (一)当具备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时,应优先选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作为主要能源;

   (二)当仅采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不能满足生活热水用量需求时,可考虑将空气能作为辅助能源利用;

   (三)经论证,除空气能外,不具备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时,方可考虑将空气能作为主要能源进行利用。

    二、“空气能”应用于空调系统时

    当空气能作为空调系统冷热源时,不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行考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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