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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7/12/29 9:43:35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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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现将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有何背景?

    答:城乡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此前一直按照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桂财建〔2003〕1号)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随着近年财政事业各项改革的推进,对该项资金旧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实际需要。同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城乡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城乡风貌改造专项资金、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列入了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范围,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城乡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整合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本《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的政策依据有: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4〕21号);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26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

    (四)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5〕70号);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6号)。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共分为十七条,明确了自治区城乡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包括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对专项资金管理的全过程进行全面具体和明确的规范。其中:

    第一条至第六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及专项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使用范围、支持方式、部门职责分工。

    第七条至第十一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审核、项目审批、预算的下达方式、资金的拨付方式和项目调整方式。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要求、评审及竣工决算要求、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  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监管职责和问责规定,以及《管理办法》执行起始日期和解释权归属等。

    四、《管理办法》中城乡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指的是哪些?

    答:《管理办法》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化建设、城乡风貌改造、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项目建设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的资金。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支持全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城乡重大规划编制及管理、村镇建设等。主要包括:城乡重大规划编制及管理、新型城镇化示范县建设、百镇建设示范工程、特色小镇建设、特色名镇名村建设、少数民族乡建设、重点镇村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两延伸”建设、乡土特色建设示范工程、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项目、重大市政工程建设(含海绵城市试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照明、污水垃圾处理、环卫、黑臭水体治理等)、重大园林园艺绿化工程、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实施项目、城市生态修复和城市修补项目、因灾损毁市政基础设施修复、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及BIM技术推广应用等项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管理办法》对该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和分配因素作了何种规定?

    答: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专项资金主要以项目法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用于支持城镇化建设、城乡风貌改造建设内容的资金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精神,对33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桂黔石漠化片区县(市)以及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纳入统筹整合试点的自治区贫困县和享受待遇县(以下简称“试点贫困县”),主要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对全区54个贫困县的投入原则不低于资金总额的50%。同时,分配给试点贫困县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平均增幅。

    六、《管理办法》对该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作了何种规定?

    答:一是项目计划及预算的下达。不需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下达资金预算;需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按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方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或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下达项目建设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再根据该项目建设计划下达资金预算。为提高计划(预算)的下达效率,也可采取两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同时下达计划(预算)。

    自治区对试点贫困县采取切块方式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由试点贫困县按照自治区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并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备案。

    二是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管理办法》对项目管理方面作了何种规定?

    答:一是项目管理方面。各市、县(市、区)应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环节、缩短工作流程,加快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改扩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为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简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简化为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方案或初步设计。对于乡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按行业跨地域“打包”引入市场机制,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

    二是项目的调整。各市、县(市、区)、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以及专项资金的用途。如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按项目原申报渠道申请调整,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审批后方可调整;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下达的建设计划,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意见进行调整。各项目建设计划(预算)原则上只允许调整一次。试点贫困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支持项目的调整,采取试点贫困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报备的方式进行调整。

    八、《管理办法》对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作了何种规定?

    答:(一)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二)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厉行节约,严禁奢侈浪费。

    (三)各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涉事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信息,将记入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征信系统

    1. 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2. 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3. 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4. 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和使用专项资金的。

    5. 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6. 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7. 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九、《管理办法》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作了何种规定?

    答: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各有关单位对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目标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按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项目实施单位分级负责,逐级上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项目总绩效目标的编制、项目跟踪监控及绩效评价工作,并将有关绩效目标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文件链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计〔20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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