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金管〔2018〕2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各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各市港澳办(外侨办)、台办: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要按照《意见》要求及时出台实施办法,梳理和调整现有政策和业务流程,支持港澳台同胞利用住房公积金提高居住水平,更好地就业和生活。
二、各市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在本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并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建金【2017】237号 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 政 厅 南 宁 中 心 支 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港澳事务办公室 台 湾 事 务 办 公 室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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