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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建罚字〔2018〕24号)
2018/6/13 17:47:3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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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建罚字〔2018〕24号

向宝成(安全生产考核证号:桂建安C(2013)0003904):

    经查,2017年12月11日,在全区开展建筑施工和扬尘治理“严防死守 百日攻坚”专项活动期间,由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桂林市临桂区精通·伊顿国际11#、12#楼及地下室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桂精通·伊顿国际项目“12·11”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的批复》(临政复〔2018〕31号),认定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未认真履行职责,在工作中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未能及时排查发现施工现场未按照《悬挑式脚手架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未从二层开始首层悬挑,而是从五层开始首层悬挑;悬挑式脚手架首层、作业层脚手板未满铺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桂林森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编号:20171207)提出的“悬挑外架底部未满铺脚手板”问题未进行整改,对工人的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学时不到位 。

    作为该项目的专职安全员,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8年5月28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桂建罚告字〔2018〕2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厅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我厅对你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及《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暂扣期间不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新的工程业务,时间自2018年6月19日起计算。

    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所有副本到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 号广西建设大厦2102 室。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金愿,0771—2366337;

    莫  秀,0771—2260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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