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XZC2018-C3-18935-NNJC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常年法律顾问 二、首次公告日期:2018年8月14日 三、更正事项、内容:
各竞标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常年法律顾问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 GXZC2018-C3-18935-NNJC )对采购文件部分内容做如下变更:
1.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9页,“第三章评审方法第(二)款评分细则第1点价格分第(3)小点”内容变更为:(3)除上述情况外,评标价=投标报价;
2.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10页,“第三章评审方法第(二)款评分细则第3点商务分第(2)点类似业绩第(3)小点”将“招投标管理、建等方面的,”变更为:招投标管理等方面的;
3.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11页,“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项目编号:GXZC2018-C3-18935-NNJC;
4.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16页,“第四章供应商须知 一 总则5.2第(5)小点”将“南宁市”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第(6)小点将“南宁市”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5.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18页,“第四章供应商须知 三 响应文件10.1.1增加: (3)中小企业声明函:按本通知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的要求填写;
6.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增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具体如下: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说明:
1、本声明函主要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填写,非中小企业无需填写。
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投标人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认定为监狱企业,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四、采购人地址:南宁市 采购单位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韦炜 0771-2260069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85号鸿达大厦22层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黄慧 0771-5501091
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