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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常年法律顾问竞争性磋商采购变更公告(一)
2018/8/17 17:51:03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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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GXZC2018-C3-18935-NNJC
    项目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常年法律顾问
二、首次公告日期:2018年814
三、更正事项、内容:
 
各竞标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常年法律顾问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 GXZC2018-C3-18935-NNJC 采购文件部分内容做如下更: 
  1.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9页,“第三章评审方法第(二)款评分细则第1点价格分第(3)小点”内容变更为:(3)除上述情况外,评标价=投标报价
2.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10页,“第三章评审方法第(二)款评分细则第3点商务分第(2)点类似业绩第(3)小点”将“招投标管理、建等方面的,”变更为:招投标管理等方面的
3.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11页,“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项目编号:GXZC2018-C3-18935-NNJC
4.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16页,“第四章供应商须知 一 总则5.2第(5)小点”将“南宁市”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第(6)小点将“南宁市”变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5.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18页,“第四章供应商须知 三 响应文件10.1.1增加: (3)中小企业声明函:按本通知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的要求填写
6.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增加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具体如下: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说明:
1、本声明函主要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填写,非中小企业无需填写。
2、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投标人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认定为监狱企业,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4、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四、采购人地址:南宁市
采购单位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韦炜 0771-2260069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85号鸿达大厦22层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黄慧 0771-5501091
                                  
              南宁市建昶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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