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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函(桂建便函〔2018〕944号)
2018/11/16 15:54:4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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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建便函〔2018〕944号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号)等文件精神,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组织人员进行研究,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逾期不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焦家门,联系电话:0771-2260023;邮箱:gxjstjgc@126.com。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用工人员,包括: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其他项目现场工作人员。

    (三)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项目工作人员。

    (四)建筑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分包单位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单位、劳务公司(下同)。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对各市县(区)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实施“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并统一制定“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的技术标准,与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与银行代发工资系统对接,与“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对接,并将系统信息提供给各市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权限使用。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督促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全面落实用工人员实名制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及时和联通。

    (二)对各有关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主体责任

    第四条  实名制管理以施工单位和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对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本单位投资建设工程的实名制情况进行统筹管理,在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中明确列支实名制管理所需的费用,落实经费保障,履行以下责任:

    (一)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实施实名制管理的条款。

    (二)协调、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并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履行以下责任:

    (一)建立健全项目人员登记、考勤、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

    (二)在施工区域安装实名注册人脸识别设备,在实名制公共服务平台录入建设工程项目人员的相关信息。房屋建筑工程达5000平方米、市政基础工程造价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动态人脸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用工人员实名制考勤制度。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

    (三)配备劳资专管员对项目人员进行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

    (四)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分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管理协议,明确现场管理责任,并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要求开展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分包单位的用工管理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用工管理范畴,对用工人员实名制工作负直接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中约定的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义务,在现场配备专(兼)职实名制专管员,负责本单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保障建筑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及时对本单位的建筑务工人员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并按时将台账提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实名制台账应包括每名用工人员的实名制档案,实行电子打卡的还应保存电子考勤信息和图像、影像信息。

    (三)协助施工人员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考核施工人员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施工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递交银行发放施工人员工资。

     第八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的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理,履行以下责任:

    (一)检查施工单位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对项目的用工人员实名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二)对未按本办法实施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施工单位,及时督促整改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与现场管理

    第九条  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账号实行三极、分权限管理。

    (一)主管部门账号登录:与登录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用户名及密码一致。

    (二)施工单位账号登录:使用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加密锁登录,登录后可为本单位分公司、项目部开设账号,数量不限。未录入市场监管平台的单位,应先行登录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后,方可登录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三)农民工账号登录:

    WEB 端登录方式:实名数据采集后,自动生成与身份证号码相同的用户名,登录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六位。

    微信端登录方式:关注公众号“桂建通”,进入“用户中心”绑定,账号密码与 WEB 端密码相同。

    第十条  实名制信息录入实行诚信申报,由施工单位负责。

    务工人员实名制信息包括:人员信息(指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家庭地址、手机电话、人脸等个人信息)、个人证件照、居住信息、劳动关系、工资发放、考勤信息、文化程度、工作经历及业绩、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执业(岗位)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安全培训证书、工种、特种作业证号等。

    第十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信息采集点,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用工人员实名制信息,通过施工现场门禁系统、人员信息识别设备等采集首次进场人员相关信息。

    施工现场门禁系统、人员信息识别设备应当与实名制公共服务平台直接对接,不允许从其他系统或平台上传个人信息和考勤信息。个人信息采集实行本区域一次性采集。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核实建筑务工人员合法身份证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时将考勤情况上传至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班组、建筑务工人员办理退场登记、填报登记退场日期、用工评价或诚信记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务工人员维权告示牌,将每月经施工人员确认的考勤与工资支付信息在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十三条  建筑务工人员应经过岗前三级安全培训及继续教育培训,在广西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上登记,将培训考核等信息存档。

第四章 工资支付

    第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施工人员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施工人员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工资款项拨入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发放作业工人工资。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接入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合作银行负责工资卡制作发放,免费为每位施工单位务工人员新办一张广西建筑农民工工资卡“桂建通”,该卡是施工人员在广西唯一的一张建筑农民工工资卡,一人一卡,全区通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制作施工人员工资表,经施工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银行从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施工人员的工资卡。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将工资卡制作发放信息、工资支付信息归集后上传至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并向建筑务工人员以短信或其他电子信息的形式,反馈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情况。

第五章信息应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人员实行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的时间,从项目实际开工之日开始,到项目实际竣工之日终止。实名制管理信息应保存2年以上。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对录入实名制公共服务平台的各项信息进行动态检查,禁止身份信息未通过校验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确保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更新建筑务工人员的变动或流动作业等数据信息。

第六章  监管管理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抽查辖区内各施工单位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落实情况,并将抽查结果予以通报;检查结果纳入诚信管理考核,并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按本办法实施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参建单位及项目,在日常监管中实施简化监督和定期检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未对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落实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或者在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各设区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借推行用工人员实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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