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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后期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科〔2018〕32号)
2018/11/28 16:22:17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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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切实降低我区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运行管理水平,我厅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后期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1127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后期监管工作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切实降低我区城镇民用建筑能耗强度,有效提升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进一步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运行管理,确保建筑节能项目运行稳定、高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面推进。全面推进城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发展,从城镇拓展到农村,从单体建筑拓展到城市街区(社区)等区域单元,从规划、设计、建造扩展到运行管理,从节能绿色建筑扩展到绿色生态小区,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节能绿色发展理念延伸至建筑全领域、全过程及全产业链。

市场推动。坚持用政策、规划和标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综合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内生动力。

属地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实行属地管理,强化各设区市建筑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联动机制,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在建筑应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技术标准或技术导则,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着眼长远。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选择合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技术措施,避免盲目高投入和消耗资源。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总结经验,突出典型。做好前期开展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实践总结及后评估,对典型示范案例实施运行效果进行评价,总结项目实施经验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实践,推进下一步工作开展。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在一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集中供应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养老院建筑,七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建筑面积超过(含)五万平方米的建筑群,绿色生态小区以及绿色生态城区内建筑等,鼓励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地建设区域可再生能源站。鼓励既有公共建筑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实施节能综合改造。

(三)政府引导,突出示范。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主线,以贯彻实施国家《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广西智能光伏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为契机,鼓励在有条件的设区市、县(市)、开发区、镇一级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区域示范,积极开展智能光伏建筑及城镇应用示范,重点开展城镇分布式建筑屋顶光伏和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试点示范。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及农村地区县级示范基础上,加快集中连片、整体推进,鼓励开展村镇居民屋顶光伏发电、太阳能路灯工程应用示范,充分挖掘可再生能源应用潜力。

(四)专业管理,突出市场。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运行管理,采取政府引导、企业自愿、金融支持、社会参与的方式,或引入社会资本,利用特许经营、能源租赁、能源托管、EMC节能服务合同管理等多种商业模式,对项目实施专业化、创新化运行管理,建立共赢模式,确保系统长期有效运行,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源消耗。

(五)在线监测,突出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建筑工程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运行监测平台,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实行分项计量及运行大数据在线监测管理,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运行情况进行集中实时监测、存储、分析,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系统运行效率,并将数据稳定上传至省级监测平台,确保项目运行稳定、高效。

(六)有效管控,突出质量。倡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精细化设计,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水平。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行政监管机制,明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完善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检测、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环节的节能监管。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关键设备、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加强和规范可再生能源相关材料和部品、部件、设备的检测管理,严格落实备案管理和材料进场复检制度。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七)提炼技术,突出应用。有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水平和控制建筑能耗总量,提炼共性关键技术,重点研究提高浅层地能、空气能热泵系统及工业余热与城市废热应用等系统综合性能系数,提高光热、光伏组件与建筑一体化程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有限空间内的综合利用效率,以及在单位建筑面积上应用的密集度,切实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重。

(八)强化支撑,突出能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组织制定、修订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技术标准,发布《可再生能源建筑适宜性技术应用导则》;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集聚示范区建设,推进产业链整体发展,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标准化、工程化、专业化。加大对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对有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的执行能力,强化技术工人专业技能培训。

三、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积极主动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严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质量管理,强化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运行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纳入每年督促检查内容,全力以赴促进我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链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取得成效。

(二)各设区市、县要建立健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卫生计生、税务、银监、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重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三)自治区、设区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针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示和共享互通,完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加大联合奖惩力度,将信用承诺情况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工程招投标管理、政府采购等活动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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