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行业信息-->建筑市场-->详细信息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试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修改意见的函(编号:20180547)
2018/11/28 11:41:24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字体:  】【颜色: 绿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中马钦州产业园国土市政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各项工作,提高建筑师地位,保障建筑师权益,使建筑师设计理念能够得到完整实施,提升我区建筑设计水平和建筑品质,打造具有桂风壮韵的建筑风貌,我厅起草了《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试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现发送给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于2018127日上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厅(电子版请发送至工作邮箱gxjstsjc@126.com)。

联系人:祝禹西,联系电话:0771-2260062

    附件:《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试行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1128


附件

  关于在民用建筑工程中试行建筑师

负责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推进放管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的复函》(建办市函﹝201760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区将逐步开展在建设项目中推广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推进工作方案等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设﹝20186号)要求,为做好试点各项工作,提高建筑师地位,保障建筑师权益,使建筑师设计理念能够得到完整实施,提升我区建筑设计水平和建筑品质,打造具有桂风壮韵的建筑风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试点开展建设项目建筑师负责制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借鉴国际通行惯例,发挥我区作为试点地区的先发优势,通过在建筑项目中组织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研究探索建筑师负责制的服务模式、监管方式和管理手段,探索建立建筑师负责制服务体系;全面整合建筑师及其团队在前期咨询、设计服务、专业协同、工程造价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抓好试点项目的落地,引导建设单位采用建筑师负责制实施项目建设和运营。

(一)创新建筑师作用机制。坚持政府引领和市场培育相结合,最大程度激发建筑师活力和创造力,依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一步明确建筑师权利和责任,引导和鼓励建筑师提供从前期咨询、设计服务、现场指导直至运营管理的全过程服务,深入推进建设项目管理的建筑师负责制服务体系,进而促进工程建设水平和效益共同提升。

(二)注重转变政府职能。围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着力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注重发挥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对建筑师负责制发展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工程建设的内在要求,明确企业主体地位,培育市场多元化体系,促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强化建设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完善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施工、运营全生命周期的质量与安全监管措施和手段,改进政府监管方法,强化建设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秩序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积极探索设计保险制度。建立市场诚信机制,对在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建筑师存在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计入企业和建筑师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试点要求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推进工作方案等三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设﹝20186号)要求,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区内有意向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业主自主申报试点,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加强统筹规划,有序开展试点。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由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并予以推进,依法试点,规范实施,同时定期上报相关进度情况。

三、试点内容

(一)建筑师负责制主体单位在首席建筑师牵头下,在项目全工程中履行报批报建、设计及设计管理、招标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评杯创优等项目建设管理,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建筑师负责制主体单位在项目推荐过程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负责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施工、国土、房管、环保、园林绿化、消防、人防、设备设施、市政管线接用、用电、用水、燃气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申报手续与建设程序,并获得批准或许可;

负责申请和办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负责办理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服务正式开通申请手续;

编写投资估算;

 负责工程设计及设计管理工作。

负责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负责编制项目设计概算,并对编制质量负责;

负责组织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交底和技术协调;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跟踪设计工作进度。

 按合同授权负责成立招标小组,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各类招标工作,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按合同授权负责项目施工、监理、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和管理工作,履行建设方授权的职责和义务。

 负责工程进度管理。

 负责工程质量管理。

 负责工程投资管理工作。

 负责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监督工地现场的安全、卫生、环境及治安状况;做好对承包方全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工地管理达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

 负责项目的建设档案和信息管理。

10. 负责办理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及移交手续。

11. 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负责与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如住房城乡建设局、消防大队、环境保护局、质量监测站等)保持密切沟通,回答可能提出的任何技术性问题;

施工期间应协调好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外各方之间的关系,提供管理合同要求的服务;

监督施工现场所有承包商的人员组织体系和监理组的人员架构;

项目总体竣工后负责收集整理未完成工作清单及施工质量整改单;

督促监理组和承包商明确工程缺陷检查制度和缺陷修复程序,并制定系统检查保养计划、修复整改方式和响应时间,负责并安排承包商在工程缺陷保修期间进行缺陷保修或整改,并督促其及时完成。

12. 管理单位应提供项目管理流程和各类需报送的管理表单。

(二)各地要逐步改变政府技术把关角色,加强合法性审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各试点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简化审批流程的具体措施,积极探索实施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

 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项目,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在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环节,可以由建设单位、建筑师和设计单位联合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告知承诺书,先行豁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手续,以建设单位和建筑师共同签署、设计单位盖章并满足招投标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算为依据,开展建设项目的施工债投标申请及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建筑师和设计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图许可证之前,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取得审查合格书。

 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建设项目,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在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办理环节,可以由建设单位、建筑师和设计单位联合采用告知承诺方式,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告知承诺书,先行豁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手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可探索出台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建设项目按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办理施工许可等实施方案。同时,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建设项目,在建设行政审批程序中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前的其他环节,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不再作为前置条件。

四、加强工程各项环节管理

(一)加强招投标管理。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建设项目,对于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在设计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增加建筑师负责制的管理内容和要求,评标办法中设置相应评审内容。试点项目在设计招投标环节未包含建筑师负责制内容的,可事后采用在设计合同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按照建筑师负责制模式实施项目管理;对于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确定设计单位的,应在设计合同中增加建筑师负责制的管理内容和要求,明确负责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

(二)加强建筑师管理。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以招标或委托方式确定设计单位的同时,设计单位应指定本单位一名在职注册建筑师作为负责该项目的建筑师。本指导意见中的建筑师,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级注册建筑师,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不低于5年,具备5个及以上类似项目的业绩。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应在设计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单独作为一个章节予以明确,设计合同(或补充协议)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建筑师三方共同签署。

(三)加强管理费管理。实施建筑师负责制的建设项目,建筑师和设计单位的管理费(不含设计费)取费参照代建项目管理费收取,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的4%,下限为项目投资的1.5%,具体可根据项目的规模等实际情况,由建设单位与建筑师、设计单位协商。

(四)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随机监督检查,主要查验建设项目的程序合法性、勘察设计质量和相关管理部门有关要求落实情况,对检查结果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中,如发现建筑师存在违法违规、违法执业道德的行为,根据违规性质、严重程度依法予以处置,并向社会公布。

五、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间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二)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仍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分享: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