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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建规园〔2018〕16号)
2018/12/18 16:04:53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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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规园〔2018〕1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7日

 广西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开展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17〕31号)精神,探索新时期广西城市转型升级模式,在全区推动生态修复城市修补(以下简称“城市双修”)工作,有效治理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环境污染、交通拥堵等“城市病”,提高城市发展质量,让城市更加宜居、更有活力、更具特色,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⒈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城市双修”基础数据系统普查与评估工作,要准确把脉城市现状问题,从群众最需要、现实最迫切的突出问题入手,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强化工作成效。

    ⒉ 坚持因地制宜。要充分考虑当地生态状况和环境质量、城市发展阶段和建设实际,深入挖掘城市功能、历史文化、时代风貌、自然资源等特色要素,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计划,远近结合,逐步实施。

    ⒊ 坚持试点示范。国家和自治区“城市双修”试点城市要积极探索具有广西特色的技术标准及模式,总结试点经验,系统性评价当前城市发展中的“城市病”,将城市修补的重点地区和重点要素作为试点项目优先推进,为全面推进“城市双修”提供示范。

    ⒋ 坚持经济可行。提高各市、县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和系统性金融风险意识,应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推进“城市双修”项目实施,加强经济可行性评估,提高项目的可实施性。

    (二)总体目标。力争到2020年,全区“城市双修”工作初见成效,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城市病”得到有效缓解,城市功能基本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城市特色风貌初显。城市发展方式基本实现由速度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由外延扩张型向内涵集约型转变。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积极推动生态修复。

    ⒈ 实施城市水体的提质化修复,打造亲水空间。加快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程,合理制定并实施清淤疏浚方案,改善城市面源水质。通过截污纳管、建立完备的污水处理系统,提升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水质。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从源头上解决雨污管道混接问题,减少径流污染。还原水岸的亲水性,加强河涌两侧的规划控制,全面划定城市蓝线及河湖管理范围,拆除违法建设,打造亲水及休闲开敞空间。通过截污和近海环境整治等方式确保近海水质,推行城市海洋工程生态设计和缓坡入海,恢复沙生防风植被及红树林等浅滩植被,提升海水水质。保护与修复生态湿地,合理配置和恢复植物群落。

    ⒉ 完善城市公园的网络化修补,提升绿地品质。按照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入园”的要求,均衡布局公园绿地,拓展公园绿地和城市广场,建设城市绿道,优化滨水空间,提高城市绿地的可达性和便捷性。充分利用城市边角地、畸零地及闲置空间,促使绿网成荫,打通步行道,实施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立体绿化,不断提高城市绿色空间覆盖率。通过公园路、水渠、河道、绿道等带状绿地或生态廊道,构建绿色、开敞、有机串联的城市绿地生态网络,综合提升城市绿地的景观、游憩、慢行和生态功能。因地制宜建设雨水花园等海绵绿地,推广老旧公园改造,提升存量绿地品质和功能。

    ⒊ 开展自然山体的生态化修复,加快受损山体修复。核查因城市建设而受损的山体情况,建立受保护山体名录,划定保护范围。采取多样化修复措施,对已有建设侵占山林问题,进行清理和复绿;对采石场、矿产采空区、尾矿库区等,通过修坡整形、填方种植等措施进行修复,消除安全隐患。保护山体原有植被,种植乡土适生植物,重建山体植被群落。加强对城市山体自然风貌的保护,禁止在生态敏感区域进行开山采石、破山修路等破坏山体的建设活动。在保障安全和生态功能的基础上,探索多元的山体修复利用模式。

    ⒋ 关注城市土地的无害化修复,强化环境风险管控。各地要开展城市建成区内废弃地摸底排查工作,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情况以及地块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建立修复宗地名录。综合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技术改良土壤,利用地形重塑、土壤治理、水土处理、植被恢复,恢复土地的生态环境品质。场地修复后,严格地块规划管理,对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具有潜在利用价值的已修复地块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遗址公园、郊野公园等,实现废弃地再利用。

    (二)系统推进城市修补。

    ⒈ 推进公共服务的品质修补,均等化配置民生设施。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加快完善商业网点、中小学、幼儿园、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养老抚幼等多层次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把社区作为城市的基本生活功能单元,加强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无障碍设施、养老服务设施、菜市场等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优先完善旧城区、特别是高密度人口聚集区的社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广场、绿地等公共空间建设。重点增加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幼儿园、文化室、卫生服务中心和体育场所等“五个一”公共服务工程建设,构建“15分钟生活圈”。完善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的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公厕等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结合道路改造、河道整治、地下空间开发等,实施城市给排水系统改造升级。

    ⒉ 注重历史传承的文脉修补,彰显壮乡文化魅力。加快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认定、挂牌和建档工作,推进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加快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保护性建筑保护规划,推进城市历史风貌协调地区的城市设计。将物质空间环境与文化创意、文化体验、文化研究等特色经营活动有效结合,推进成片历史风貌区、优秀历史建筑和工业遗产的修缮和合理利用、活态运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梳理、抢救能够体现某一历史阶段城镇历史风貌、具有保留价值的街区和具有时代、地域、民族代表性的各类建筑(民居、厂房、公共建筑、遗址等),稳妥有序推进连片修补。

    ⒊ 加强城市空间的特色修补,塑造城市时代风貌。加快出台地方城市设计技术导则和管理规定,对重点区域的城市空间形态、景观视廊、公共空间、建筑高度和风貌等进行全面控制和引导。积极做好总体城市设计,明确城市风貌特色定位、总体空间格局、整体景观体系和公共空间体系,提高城市的可识别性;强调自然嵌入,注重整体效果,提升城市设计整体文化品位。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妥善把握已有建筑和新建建筑、城市整体风貌和单体建筑风格、形象、标志与周边自然人文环境的关系,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形成若干特色街道或街区。提高城市雕塑、街头小品、夜景照明等建设水平,推进公共设施艺术化,提高城市风貌细节元素的协调度。

    ⒋ 强化综合交通的体系修补,改善居民出行环境。推行“街区制”理念,针对我区城市非机动交通流较大的特点,重点优化生活性道路断面和交叉口设计,形成各行其道的交通组织;打通旧城断头路,增加支路网密度,完善街区内的慢行系统,提高社区的交通安全和舒适度。理顺慢行交通网络,适当拓宽城市中心、交通枢纽地区的人行道宽度,完善过街通道、无障碍设施,加快绿道建设,营造舒适可达、密度适宜的慢行空间。在老城区合理增加停车设施,鼓励结合老旧城区更新改造、建筑新建和改扩建,规划建设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楼,增加停车位供给。科学推进城市、城际轨道交通网络建设,改善各类交通方式的换乘衔接,倡导绿色出行。注重对高快速路、轨道分割的城市地区,采取合理方式进行空间的缝合与修补。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是实施“城市双修”的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城市双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议程,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双修”工作重大问题。要制定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步骤和保障措施;建立项目清单,明确位置、类型、数量、规模、完成时间、阶段性目标,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资金,保障“城市双修”工作顺利推进。

    (二)坚持规划引领。要根据“城市双修”基础数据系统普查与评估结果,确定开展“城市双修”的地区和范围,抓紧编制“城市双修”相关规划,确定总体空间格局和生态保护建设要求;加强与城市地下管线、绿地系统、海绵城市、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的协调。加强城市修补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组织公共空间,协调景观风貌。

    (三)创新管理制度。要创新形成有利于“城市双修”的管理制度,研究建立生态补偿和奖励机制,对生态修复项目中受影响的集体、个人,通过发放专项补贴等方式给予生态补偿和奖励。抓紧研究制定违法建筑拆除、历史建筑确定和历史文化街区划定管理制度,禁止大拆大建,保护城市肌理和特色建筑。完善城市绿化管理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增加绿色空间。

    (四)完善资金保障。要争取财政支持,设立专项资金,按年度纳入预算,重点支持“城市双修”项目的前期基础评估、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制定等事项。加大市场化筹集资金力度,“城市双修”项目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即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城市双修”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鼓励引导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面向“城市双修”项目提供融资保障。对符合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的城市修补项目,还可适用其资金扶持政策。

    (五)强化考核评估。探索建立“城市双修”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及时跟踪督查该项工作进展情况。强化对“城市双修”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督查,建立行政问责制度,定期开展工作实施评价,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工作不力地区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将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办。

    (六)鼓励公众参与。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平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市双修”工作内容,提高社会公众对“城市双修”工作的认识,突出民生热点,将人民群众最关注、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试点项目建设相结合,调动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市双修”的积极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体现群众意愿,满足群众需求,维护群众利益,形成全民支持和参与“城市双修”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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