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改〔2018〕1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局)、房产局、房改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桂发〔2018〕10号)精神,更好地解决急需紧缺人才住房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要求,现就落实急需紧缺人才优惠住房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配合做好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工作。急需紧缺人才认定按各市相关规定执行,各地住房城乡建委(局)、房产局、房改办应积极配合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做好急需紧缺人才认定和分类工作。
二、落实急需紧缺人才购房、租房同城待遇。各地出台住房限购、住房租赁政策的,应明确急需紧缺人才在当地可不受户籍限制,享受同城待遇。
三、积极解决急需紧缺人才阶段性住房需求。
(一)鼓励各地通过建设人才周转公寓、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等形式向急需紧缺人才出租房屋。
(二)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中配建一定数量非还建住房作为人才周转公寓,由当地负责人才周转公寓建设管理的单位出资购买后向急需紧缺人才出租。
(三)各地应给予入住人才周转公寓的急需紧缺人才租金减收或免收优惠,对未入住人才周转公寓的给予租房租金补贴,租金减收免收和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
(四)各地可通过单位集中申请和分类保障等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新就业群体以及青年教师、青年医生和新市民等人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优化准入审核流程,合理确定租金水平,不断创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
四、支持急需紧缺人才购买自住住房。
(一)支持急需紧缺人才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急需紧缺人才通过购买商品住房方式解决自住住房问题,且属于在本地唯一产权住房的,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购房补贴。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安家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支持急需紧缺人才优先参加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调剂房源。在符合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供应条件下,各地房改部门可优先安排急需紧缺人才购买调剂房源。
(三)急需紧缺人才入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中配建的非还建住房人才公寓,在符合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供应条件下,租住满5年后可按该项目非还建住房出售价格购买。
(四)支持急需紧缺人才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限价住房)。
(五)各地可按房改政策规定,将机关、事业、国企等单位未售公有住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急需紧缺人才出售。
(六)按照限定对象、限定价格、限定面积、限定利润的原则,鼓励各地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配建的商品住房优先向急需紧缺人才供应。
五、建立急需紧缺人才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绿色通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切实保障急需紧缺人才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需求,优先轮候发放。
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精简材料、优化流程、推行网上办事,为急需紧缺人才办事提供方便。要通过采取上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和设立服务专员等多种方式,为急需紧缺人才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