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
报建指标百日攻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厅函〔2019〕23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指标落实工作,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19年6月底前,通过百日攻坚行动,力争使全区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指标达到全国一流水平。其中,备案类工程建设项目从投资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三个阶段办理时限压缩至50个工作日,办理环节优化至11个,申请总材料简化至34项(含特殊环节4项);核准类工程建设项目从投资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三个阶段办理时限压缩至60个工作日,办理环节优化至13个,申请总材料简化至49项(含特殊环节9项)。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备案类和核准类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四条 备案类工程建设项目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申请办理投资项目备案开始至施工许可证核发完成;核准类工程建设项目从申请选址意见书核发开始至施工许可证核发完成。
第二章 审批内容
第五条 备案类工程建设项目
(一)审批时限:50个工作日。
(二)材料清单、流程图:详见附件。
(三)审批阶段:划分为投资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三个阶段。
投资许可阶段备案类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节能审查四个办理环节。在该阶段,同步并行启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同步并行启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节能审查,并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完成审批。
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包含同步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告知)、建筑设计方案审定(含人防设计条件建筑风貌、色彩、立面、夜景、灯光等各项城市设计要求的综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四个环节。具备条件的市(县)可将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三个环节整合为一个审批环节办理。在该阶段同步并行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
施工许可阶段审批主要包括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三个环节。消防设计审核与人防设计审批两个环节并行办理。
(牵头单位:按不同阶段和并行环节分别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牵头;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人防边海防办、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第六条 核准类工程建设项目
(一)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
(二)材料清单、流程图:详见附件。
(三)审批阶段:划分为投资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三个阶段。
投资许可阶段核准类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投资项目核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节能审查五个环节。其中,选址意见书核发与用地预审并行办理。在该阶段,同步并行启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和节能审查,并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前完成审批。
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包含同步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告知)、建筑设计方案审定(含人防设计条件、建筑风貌、色彩、立面、夜景、灯光等各项城市设计要求的综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五个环节。具备条件的市(县)可将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审查、建筑设计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三个环节整合为一个审批环节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
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批、施工许可证核发三个环节。消防设计审核与人防设计审批两个环节并行办理。
(牵头单位:按不同阶段和并行环节分别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牵头;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人防和边海防办、地震局等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第三章 精简事项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地震局按职责牵头负责;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第八条 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61号),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等已取消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保证金、押金、保险、市容规费收缴、资金到位证明等施工许可前置事项,改为由建设单位承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缴纳各种规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第九条 对能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调整到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完成审批。(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牵头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第十条 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调整到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南方电网广西电网公司,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按职责牵头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第四章 审批方式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窗口、实行一窗进件、一窗出件。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集中相关职能部门审批业务,整合业务人员,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牵头负责,并联审批”的运行模式,统一接件、统一出件。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 推行承诺制审批方式。对于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或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推行告知承诺制度,公布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企业向相关审批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按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后,启动项目建设;审批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没有履行承诺的,依法予以处理,由企业承担违反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和所有经济损失;依托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对于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实施惩戒,不得适用承诺审批制度模式。(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牵头负责;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实施“区域评估”审批模式。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以功能区或园区为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实现区域内建设项目共享评价结果、规划目标统一,缩短项目落地时间。(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地震局按职责负责。)
第五章 联合会审
第十四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办理的事项,实行由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窗口统一协调,由牵头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同步联合审查、联合验证、多证联办,做到“一窗受理、并联评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同步办理。(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牵头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地震局、人防和边海防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各市(园区)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窗口建立提前预审服务机制,针对不同类型项目提前介入、上门服务、超前辅导、预审预核等措施,指导建设单位充分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申报材料要件齐备、一次性达到窗口进件的规范要求。(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第十六条 多方案合审。行政审批或规划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筑设计方案阶段多方案合审,将涉及人防、园林绿化、卫生、绿色建筑、文物保护等方案合并审查,同步审定。(牵头单位:行政审批或规划主管部门;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规划许可阶段如确需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城市规划委员会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议。(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推行施工图联合审查。按照“统一标准、整合机构、并联审批、共同监管”的思路,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批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委托一家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认定的综合审图机构进行统一技术审查。在综合审图机构认定完成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消防、人防主管部门可对现有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结果进行互认。技术审查合格后,实施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批并联审批。(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人防和边海防办按职责牵头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审批部门按规定提出补正、退回修改或需要公示、上规委会、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评审的,不计入审批时间。土地储备整理阶段未涉及建设单位,不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计时。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精简、合并、承诺事项等改革举措。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受理窗口”进行咨询、报件、受理和结果送达,后台各审批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实行分阶段并联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力争让企业“只进一次门、最多跑一次”。
第二十条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加快推进自治区、市、县三级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推行申请材料、审批证照和批准文件电子化,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实现信息资源实时共享,有效解决项目审批互为前置条件、重复提交申请材料等问题,形成审批全过程信息资源共享的工作平台。
第二十一条 各地在不超过本实施细则目标要求(办理时限,办理环节与申请材料数量)前提下,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优化工作措施,减少办事时限、环节和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园区严格遵照执行。之前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按照原审批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⒈ 备案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
⒉ 核准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
⒊ 备案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
⒋ 核准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