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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9〕26号)
2019/7/31 16:06:43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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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建处理字〔2019〕26号

鞠曦(安全生产考核证号:苏建安C(2013)1220387):

    经查,2018年12月22日,由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梧州市西江四桥II标段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西江四桥II标段“12.22”机械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万政函〔2019〕58号),认定你在项目施工期间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岗前培训,未检查作业机械安全性,未加强对施工现场巡查,未能发现现场异常情况,酿成事故。

    作为该事故工程的专职安全员,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5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27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及该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专职安全员1年,时间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邓焕德,联系电话: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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