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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9〕34号)
2019/7/31 17:10:31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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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建处理字〔2019〕34号

戴云峰(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苏132151505648):

    经查,2018年12月22日,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梧州市西江四桥II标段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政府《关于〈梧州市西江四桥II标段“12.22”机械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万政函〔2019〕58号),认定你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履行管理职责,未对外包作业施工方(李桂成)相关资质和施工设备安全有效性进行核验,并且没有和施工方(李桂成)签订施工合同与安全协议就安排其进行作业,未安排安全员及挖掘机指挥人员到岗履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作为该事故项目的项目经理,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5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39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作出决定之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项目经理1年,时间自2019年8月2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邓焕德,联系电话: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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