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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9〕37号)
2019/7/31 17:19:04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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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建处理字〔2019〕37号

张玲丹(安全生产考核证号:闽建安C(2016)1010034):

    经查,2018年11月7日,由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福建九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龙州县恒力中华城二期工程10#楼发生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龙州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州县恒力中华城二期工程10#楼工地“1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结案的批复》(龙政函〔2019〕12号),认定你未检查10#楼工人作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无安全带在高处违章作业的行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作为该事故工程的专职安全员,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3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32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及该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专职安全员1年,时间自2019年8月3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邓焕德,联系电话: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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