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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桂建处理字〔2019〕38号)
2019/7/31 17:20:20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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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建处理字〔2019〕38号

向丹(安全生产考核证号:湘建安C(2013)150003644):

    经查,2017年12月10日,由你担任专职安全员的湖南博世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贺州市黄安寺、狮子岗排洪河截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贺州市黄安寺、狮子岗排洪河截污工程“12.10”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贺八政办函〔2018〕49号),认定你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将劳务工人纳入项目从业人员统一管理,缺少对劳务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未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实际检查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作为该事故工程的专职安全员,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厅已于2019年7月2日向你发出《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理告知书》(桂建处理告字〔2019〕43号),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我厅将告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作出决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及该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暂停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担任专职安全员1年,时间自2019年8月2日起计算。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

    联系人:邓焕德,联系电话:0771-2260138。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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