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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20190132号提案答复的函(桂建函〔2019〕327号)
2019/8/23 11:10:3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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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建函〔2019〕327号

民革广西区委,陈毅华等4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建议”,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交由我厅主办,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会办。经我厅商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所提建议,我们正在落实。

  一、关于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加强监督管理的问题

  2018年底,我厅启动了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2019年1月先后组织前往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玉林等城市开展立法调研工作,通过走访小区和召开座谈等方式了解区内物业行业存在的基本情况;2019年3月初,我厅会同自治区人大环资委、法工委和自治区司法厅组成联合调研组前往重庆市、江苏省和河南省开展立法调研工作,考察学习物业立法经验;4月中旬,我厅又组织起草组成员到上海进行考察学习。在充分考察调研的基础上,我厅对《条例》进行了全面的修改,通过多次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几易其稿,于5月下旬提交自治区司法厅,目前正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调整后的条例共计8章99条,较原条例的64条增加了35条,进一步理顺政府和部门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方面的监管,完善了对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方面的监管机制,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停车位“只售不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等热点问题都设置了监管条款。下一步,我厅将会同自治区司法厅,根据收集到社会意见和建议,对广西物业条例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自治区人大审议。

  二、关于加强对物业企业规范管理的问题

  我厅一直重视和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规范管理,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我厅参考福建、湖南、山东、青海、四川等省出台的物业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从2017年2月开始着手调研起草,历时一年多的时间,于2018年8月15日印发实施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并积极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下一步,我厅还将配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加大联合惩戒的广度和深度,并积极探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整体推进广西信用信息建设,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监管。

  二是草拟出台广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2018年11月9日,我厅与自治区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配合《指导意见》的实施,我厅及时组织物业服务行业的专家起草《广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于2019年3月1日形成《广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征求意见稿),经过2个多月的完善后,我厅于5月下旬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征求意见,目前该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三是指导行业协会持续开展区优评比工作。自我区开展全区城市物业管理优秀项目(以下简称“区优”)评比工作以来,各市物业主管部门非常重视本地优秀企业、优秀项目的培育,通过宣传发动、组织交流学习、专家现场指导等方式,鼓励和指导企业争创“区优”。在创优机制的推动下,“区优”在物业行业的认可度越来越高,企业每年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改善小区环境、提升服务水平。据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区共有307个物业管理项目被授予“区优”项目称号,全区14个设区市均有项目获得“区优”荣誉,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在行业内很好地起到了示范标杆作用。

  三、关于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增强业委会自我管理能力的问题

  根据现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除了指导行业协会、各市物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培训之外,我厅还采纳了委员们的建议,计划于今年内组织开展全区物业主管部门(包含城区、街道办、社区)人员的物业管理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工作人员在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等方面的工作能力。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我们重点修订了《条例》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内容,在响应社会呼声降低业主大会成立门槛的同时,增加了对业主委员会选举、运作、换届等等各重要环节监督管理的内容,进一步加强了对业委会的监管,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目前《条例》正在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各位委员及时关注并提出意见,以便我们对条例作进一步的完善。

  四、关于着力解决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突出问题

  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我们增加了关于老旧小区管理的内容。老旧小区的管理一直是物业服务行业的一个难点,因此,我厅在修订《条例》时,专门增加了关于老旧小区管理的条款,明确“老旧住宅区可以通过市场化管理、单位自管、业主自行管理、应急物业服务企业代管等模式进行管理”,并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第老旧住宅区的指导和管理,及时协调解决老旧住宅区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鼓励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为老旧住宅区提供公益性物业服务”等,尝试通过立法解决老旧小区管理的困境。物业管理属于市场行为,政府不宜包揽。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属于市场行为,不宜通过安排财政补贴进行调控。对于小区规模过小,确实难以引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情况,可以积极探索小区业主自管自治的模式。

  衷心感谢你们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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