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箱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文件通知-->详细信息
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桂建函〔2019〕328号 )
2019/8/23 11:28:10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字体:  】【颜色: 绿

桂建函〔2019〕328号                   签发人:汪夏明


阮祥钦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发放我区公路部门无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自治区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和我厅分别办理。结合我厅职能,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职工住房的政策性住房房源问题

  自1988年我区启动房改工作以来,国家和自治区没有专门为某个行业或职业出台过单独的房改政策,我区房改政策对象为全区城镇干部职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中“(八)继续推进现有公房出售”的规定,我区各单位剩余公有住房仍可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干部职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规定,各地各单位符合无房户或未达标户条件的职工可按照文件中住房供应有关规定购买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据了解,自治区沿海公路管理局已分别在沿海公路管理局机关、浦北公路管理局开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尽最大能力解决无房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关于住房补贴发放政策问题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中明确提出,“对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市、县,可以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文件附件中也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财政划转的建房资金、单位售房款、单位自有资金共同解决,不足部分,行政机关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按资金渠道由财政实行定额补助。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先从现有建房资金渠道(售房款、住房折旧、公益金)解决,不足部分列入成本。”因此,住房补贴发放必须满足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可以而不是必须发放,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也有严格规定。公路养护一线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上政策执行。

  衷心感谢您对我区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23日

   

分享: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点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