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精神,我办制定了《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评分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
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进展评分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精神,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责任,加快改革进度,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按时完成既定目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编写要点的函》(建办法电〔2019〕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评分评价试行办法的函》(建办法函〔2018〕43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分工作在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评分工作。
第三条 评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日常考评和定期集中考评相结合,自我考评与督导考评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四条 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各市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改革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市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自治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每月定期向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 评分内容主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情况和工作成效。具体包括:
(一)改革工作组织情况。包括试点工作领导机构、方案制定、工作机制、工作保障、宣传培训等情况。
(二)改革任务落实情况。包括“一张蓝图”“一个系统”“一个窗口”“一张表单”“一套机制”等建设情况。
(三)改革工作成效情况。包括审批时间目标完成、群众企业满意度、改革创新经验等情况。
第六条 评分依据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地方性法规和改革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
(三)所在市地方性法规和改革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
第七条 评分坚持日常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日常考评结合相关工作进行。定期考评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自治区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至2019年11月底,第二阶段从2019年底至2020年11月。两个阶段工作均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市自评。各市对照《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评分表》(详见附件),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评分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对自查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评分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验系统建设、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评分指标进行评估。对核查中发现存在领导不重视、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组织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的地方,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市应当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工作。
(三)综合评议。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市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等情况进行评分,形成评分报告。
第八条 评分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10分。评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等级,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等级,得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等级,得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自治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在对各市进行评分的同时,应对自身履行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自评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评分结果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市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一条 对评分等级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评分等级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在评分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评分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市应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办法函〔2018〕432号文件和本细则,研究制定本地的实施办法,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考评。各市实施办法需报送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