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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实地调研和指导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0/7/29 8:45:02   来源:广西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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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北海市市政局:

为进一步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桂建城〔20193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镇级污水处理工作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桂建发〔201917号)等制度实施情况,帮助各地各企业提高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水平,经研究,我厅将组织开展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实地调研和指导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和指导时间

20207—10月。

二、调研重点

(一)桂建城〔201937号、桂建发〔201917号文件执行情况。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三)污泥处理处置情况。

(四)镇级污水处理厂收费及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开展实地调研和指导服务时,请各有关企业提前准备好201911日至2020630日期间污水处理厂运营指标数据、污泥处置数据、收费及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数据,以备查阅。

三、工作方式

本次实地调研和指导服务工作不划阶段、不分环节,将企业全面排查、设区市调研指导、自治区级走访服务贯穿全过程。

(一)企业全面排查。20207-10月期间,各市、县(市、区)主管部门指导当地所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含市级、县级、镇级)运营企业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污水处理厂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自纠。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应经运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在厂区显著位置进行公布,并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二) 设区市调研指导。活动开展期间,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对所辖县(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含县级、镇级)开展至少一次全覆盖层级调研指导,有条件的应加大频率。要建立台账备案,详细记录何人、何时到哪个污水处理厂进行调研指导,以及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工作建议等。

(三)自治区级走访服务。我厅将分批对全区所有市级、县级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及部分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调研指导,重点走访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上反映运行效率不高的污水处理厂,以及漓江、南流江、九洲江、钦江流域镇级污水处理厂。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组织。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实地调研和指导服务工作,做好组织协调,加强沟通联系,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加大整改力度。对调研和指导工作中发现污水处理厂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当地主管部门要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严肃处理。

(三)严明工作纪律。开展调研和指导工作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实施细则精神。

(四)我厅将从各设区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抽调专家参加自治区级走访服务,期间差旅费及补助等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担。

请各设区市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于731日前将工作联络人及1名参加调研的专家名单报送我厅城市建设处。

联系人:韦丽秋、李梦琳,联系电话:0771-2264307,电子邮箱:gxzjtcjc@163.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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