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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县民政局两人挪用公款分别被判十一年、六年有期徒刑


2006/7/28 9:45:07   来源: 大化瑶族自治县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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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大化讯  由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大化县民政局低保股股长兼农保所所长、会计覃万锋及原大化县民政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出纳黄锦如挪用公款一案,日前,经该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作如下判决:被告人覃万锋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责令其单独退赔大化县民政局公款80000元;被告人黄锦如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责令其单独退赔大化县民政局公款25000元;责令被告人覃万锋与黄锦如共同退赔大化县民政局公款1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覃万锋、黄锦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2002年至2005年间,利用职务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覃万锋、黄锦如共同挪用公款150000元,另外,覃万锋单独挪用公款140000元,黄锦如单独挪用25000元。以上挪用的公款,大部分被覃万锋挪作私用,在审查起诉阶段,覃万锋家属已代其退还60000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信息员:唐运武 韦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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