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县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那坡县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土地、节约能源,减少高硫烟气和二氧化碳排放为重点,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多措并举地实施墙改节能减排工程。
一是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该县墙改办严格按有关规定对本辖区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砖瓦、砼砌块及墙板生产企业进行分类造册,会同县发改、经贸、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把淘汰落后产能的依据、内容、措施和时间要求进行公布,使相关企业全面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和要求,按时关停并及早进行改造。
二是实行注销和取缔落后企业制度。该县组织建设、发改、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对使用18门以下砖瓦轮窑或无顶轮窑(即开口窑)等土窑的生产企业,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许可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由县人民政府责令企业停产关闭,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使用简易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台和单机小于1万立方米/年的小型人工固定砌块成型设备、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的企业,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关闭和限期改造;对无证无照生产的企业,工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三是实行鼓励进步企业制度。企业在规定淘汰期限内,按照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法规要求及时拆除落后窑炉和砼砌块简易成型设备,并采用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先进技术装备转产页岩、煤矸石、砼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的,可重新办理开业手续。对企业技术改造采用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的窑炉工艺或先进的砌块成型技术,可享受墙改基金贴息、补贴和补偿政策。
四是实行墙改节能减排问责制度。县建设局及墙改办等部门制定分批淘汰具体方案,明确实施主体和负责人,做到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同时,建立墙改执法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以及没有按计划完成淘汰任务的乡(镇),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群众举报等方式反映该县墙改节能减排工作存在的问题,对关停后仍违规生产的企业进行严惩。
该县节能减排工程于2008年年底前完成全县现有18门以下砖瓦轮窑以及无顶轮窑(即开口窑)共9家砖窑企业的技改和淘汰;预计2009年12月30日前淘汰所有简易式砼砌块成型机、附着式振动台和单机小于1万立方米/年的小型人工固定砌块成型设备、简易移动式砼砌块成型机等落后装备;到2010年,全县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将突破6728.8万块标准砖,占全县墙材总量的80%以上,禁止新建粘土砖生产线,实现年节能0.96万吨标煤,节地111.07亩,减少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约0.5万吨。 刘英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