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重大事件后,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讨,并向本级政府作出说明。这些“重大事故事件”,包括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重大事故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