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况]2003年,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厅党组的部署,积极配合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工作,认真开展解放思想再讨论,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同时,围绕建设立法、执法、普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以及开展法律服务等工作,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我区建设法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细则》出台实施;建设执法监督与执法培训工作得到加强,建设执法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更加规范;建设普法工作有序进行;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有条不紊,既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又有效地维护了建设厅的权威和形象;开展了一系列建设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建设立法]2003年,广西建设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细则》于2003年7月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年9月1日起实施。该《细则》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得到了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和法委的大力支持,由环资委直接提起立法议案,节省了程序,争取了时间。到2003年7月为止已经九易其稿,并顺利通过了立法论证会、部门意见协调会、环资委主任会议、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列入7月份人大常委会审议日程。因各种原因,《条例》被暂缓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作为政府规章,已经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计划,并已开展了一系列的调研和起草准备工作。
年内,建设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政策法规室送审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由于国务院正在征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修改意见,因此我区的《条例》没有能够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立法计划。但《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起草论证工作得到了自治区人大的支持和理解,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决定以环资委的名义直接提起立法项目,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改)等法规也同时列入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
[建设行政执法]2003年全区建设行政执法主要从规范执法主体、组织执法培训、制定备案审查制度、严格依法审理案件等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加强执法培训,规范执法队伍。年内,自治区建设厅与自治区政策法规室进行了一系列的协调工作,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证管理的通知,并由自治区建设厅配套下发了规范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的意见,这对规范培训、加强管理,全面提高我区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二是认真探索建设行政执法管理新体制。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精神,各地对建设系统现行的执法管理体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南宁等城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三是建立了行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根据建设部要求,我区建立了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同时要求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门科室、专职人员负责该项工作,逐级上报,统一规范;此外,建设厅还组织了城乡规划执法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配合全国人大及自治区人大开展了《建筑法》执法检查等一系列的执法检查活动。
[建设普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建设部的“四五”普法规划,结合法律知识培训,认真开展我区建设系统的“四五”普法工作。通过开展各种普法宣传活动,把建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推向深入。2003年11月底,建设厅组织了厅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二层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学习,这在区直单位是走在前列的。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组织人员参加全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通过印发法律宣传手册和在朝阳花园摆设法制宣传点等形式向群众进行建设法制的宣传教育。还在厅机关出版了法制工作宣传专门板报等。
[行政复议与诉讼]坚持依法行政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受理和审查行政复议案件。2003年,建设厅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类别主要集中在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拆迁管理两个方面。规划执法案件经过了较长一段时间的实践,相对比较规范;而拆迁案件则由于国家行政法规的变动以及政府干预等因素,导致违法拆迁、侵害公民权益的行政行为屡有发生。统计到2003年11月底,建设厅收到黄振英不服南宁市房产管理局注销房屋所有权证等行政复议申请16件,经审查决定受理14件,其中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5件,经审理决定维持5件,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2件,作其他处理的2件。此外,年内建设厅涉及行政诉讼2件,经人民法院判决,建设厅全部胜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出台实施]2003年7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7月22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并于当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分为总则、拆迁管理、拆迁补偿与安置、罚则和附则等五章共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6月6日经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近两年来,全区在城市房屋拆迁方面的许多问题充分显现出来,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广西的《实施细则》更具有针对性。因此,《实施细则》在贯彻执行上位法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广西的实际,做出了符合广西实情的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如:从确保房屋拆除安全出发,规定了从事房屋拆除业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从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以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出发,规定合法拆迁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是拆迁人的存款总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80%(含安置房作价);从补偿的合理性出发规定了对拆迁房屋的装修应当进行货币补偿;结合广西实际规定了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等。
《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