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字〔2003〕25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
2002年,我区根据国家建设部、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字〔2002〕123号)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在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中,全区共检查407个项目,处罚和处理66个各地反映有问题的项目;检查646家开发企业,处理和处罚66家开发企业;检查了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发布的广告1249条,清理和处罚259条虚假和内容不符的广告;检查中介机构124家,取消6家,处罚8家。通过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得到一定改善,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自治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03年全国及我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整经字〔2003〕6号)精神,今年继续在全区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结合我区的情况,今年我区房地产市场整顿和规范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管理,从源头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一是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按照出让土地合同的条件进行开发和利用土地;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建设,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二是坚决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预售时,开发商和承购人必须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必须使用全区统一印制的《房屋购销合同》。三是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制度,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
(二)查处商品房销售面积“短斤缺两”行为。查处的重点:一是将不应分摊的公共面积分摊;二是将分摊的公共面积再次出租或出售;三是预售时违规进行面积计算;四是在面积计算中弄虚作假;五是在合同中不按规定标明套内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严厉打击虚假和不规范广告行为。一是打击不具备销售条件,擅自通过媒体和展销会等形式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二是打击发布虚假广告和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三是打击承诺与实际不相符或无法兑现的内容的行为。四是打击广告内容不规范、使用禁止使用的广告用语,未按规定明示价格、面积等内容的行为。
(四)查处房地产中介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重点:一是发布不实信息,利用假信息骗取“看房费”;二是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价格报告;三是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未经注册擅自以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五)加强物业管理。完善物业管理法规,规范物业管理合同,明确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对不按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服务与收费质价不符;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互相推诿,不认真解决质量问题和配套不完善;处理问题和矛盾态度恶劣,致使矛盾激化的物业管理公司等,要严肃查处。
(六)查处房屋拆迁管理的不规范行为。查处重点:一是不按法律程序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二是没有按规定制定拆迁方案、拆迁计划、安置补偿方案等行为;三是挪用拆迁资金行为。
(七)对去年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中各地查出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和项目,尚未处理的,今年要集中精力,加大处理力度,拿出处理意见和结果。
二、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2003年8月—9月)。由各市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办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请各地于9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我厅房地产管理处。
(二)组织抽查(2003年10月)。由我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三)整治阶段(2003年11月)。各市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开发、广告虚假、合同欺诈、面积“短斤缺两”、中介市场混乱、物业管理不规范、房屋拆迁不规范等,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总结整改阶段(2003年12月)。各市要认真总结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情况,并书面报我厅房地产管理处。
三、加强领导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落实专人抓好此项工作,及时汇报和反馈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