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房字〔2003〕39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
我厅于2003年8月1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桂建办字〔2003〕75号)文件,文中规定“下放四级以下(含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审批权至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加强对我区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做好资质审批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为指导,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依法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依法进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规范运作。各市在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批中,要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77号令)要求,严格把关。要将涉及房地产资质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企业应提供的材料,以及审批流程图张贴公示,增强依法审批的透明度。对申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的企业,各市在审查合格后,报我厅统一发证。
三、各市要规范房地产资质审批制度,严格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审批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我厅将采取不定期进行企业申报及审批资质材料、实地检查等办法,对各市审批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在审批中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市,将取消其审批权;同时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
四、各市在开展房地产资质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房地产处联系。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