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办字〔2003〕90号
厅属各单位、本厅各处室: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自治区建设厅“三定”方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建设厅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监督,建设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厅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处室”)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厅党组的安排,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行政质量、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厅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建设厅的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厅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要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决策中涉及相关单位的,要充分协调;涉及市县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采取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的形式,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处室要依据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扎实做好工作。凡涉及基础性、全局性的重要问题,应积极主动向厅分管领导报告,直至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涉及相关处室、业务上有交叉的工作,主办处室要主动沟通,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能统一时,报厅主要领导决策。
第九条 本厅各直属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建设厅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三章 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
第十条 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其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自治区建设厅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职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自治区建设厅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广西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相关法规和规章的立法计划,提出修改或废止不适应发展需要的法规和规章的建议意见,呈报自治区人大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保法律规章的质量和权威。
第十二条 自治区建设厅自行制定的涉及行使行政权力的管理办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自治区建设厅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建设系统内部的行政执法体制,强化执法职能。
第十四条 自治区建设厅要加强建设系统的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重视并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重要的群众来信由厅领导阅批;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自治区建设厅依据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行政监督,加强对建设系统各行业的监督与管理。各处室要依据工作职能各负其责,凡出现因督查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事故和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处室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工作部署与督查
第十六条 自治区建设厅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认真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与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自治区建设厅提出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是年度工作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厅各处室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处室应按照本厅年度工作目标,做好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自治区建设厅对年度工作计划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各处室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小结,厅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通报情况。对未按时完成工作目标或完成不好的处室要给予批评;对完成工作目标好的处室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部和本厅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领导同志交办、批示等事项,实行督促检查制度,由厅办公室负责实施。厅办公室要建立事项登记、交办、督办、办结、反馈、归档等制度,对上述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重点抽查,根据需要及时向承办处室发出“督办通知”;承办处室对督办事项要严格按照要求与规定时限开展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对贯彻上级指示、决议、决定不积极主动、不认真负责甚至久拖不办、敷衍塞责的,要严肃查处。
第五章 主要业务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 自治区建设厅实行首问负责制度。建设系统及外单位有关人员到厅机关办事、或来电话询问有关情况、反映问题等,第一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来厅办事人员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对自己不能办或不能马上办理的事,要热情做好领办、导办或解释工作。有关人员来电话询问情况、反映问题的,首问责任人要将来访、来电人姓名、电话及需办内容逐一登记,告知对方有关办事程序和相关办事处室电话,并将来电事项转厅办公室统一分办。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各处室必须将业务范围内各种审批事项的相关程序及所需材料手续等上墙公布,对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应认真阅读其呈送的材料和文件,若呈送的材料不全、手续不完备,承办的工作人员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补交的材料或补办的手续、办理业务的时限,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行办事限时办结制度。各处室在办理有关业务时,对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有办结时限的,必须在办结时限内办理;上级机关和厅领导批办件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批办时限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机关来文需转发的,有关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自治区人大议案、自治区政协的提案,按照规定时限办结;区直有关厅局送本厅会签的文件,如无不同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有关部门转来征求意见的文件,有关处室要尽快提出意见,确保按时反馈有关部门。
各处室在受理有关业务时,遇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不能办理,或因其他事由不能办理的,要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答复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章 会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精简会议、改进会风的要求,自治区建设厅实施会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会议,是指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综合性会议;以建设厅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包括厅召开的各种综合性会议;各业务处室以厅名义召开的各类专业会议;以建设口社团(如协会、学会等)名义召开的有处以上领导参加的全区性会议(以下简称社团会议);厅机关内部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的审批和组织。对第二十四条所指的各类会议(厅机关内部会议除外),统一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
(一)各处室必须在每年1月底以前,提出当年的会议计划,报厅办公室汇总协调。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综合性会议,如“全区建设工作会议”等,由厅领导研究决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以厅名义召开的全区综合性会议,由厅办公室提出会议方案,报厅长审批。除自治区领导指定召开的会议外,此类会议原则上每年只召开1次。以厅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专业会议,由主办处室提出意见送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报厅分管领导审查后,由厅长审批,此类会议原则上每个专业每年只召开1次。一个业务处室如有多个专业会应开套会。社团会议报厅分管领导审批,由社团自行召开,社团应根据《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提前10天报厅办公室和人教处备案。
(二)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或厅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区综合性会议,其会议的组织筹备及会务工作以厅办公室为主,有关处室配合;其他各类专业会议的组织筹备及会务工作以主办处室为主,相关处室配合。
(三)全区性会议一般只开到地级市,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到县(县级市)的,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开到部分县或重点镇的会议,由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厅机关内部会议。厅机关内部会议分为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和厅业务会议。
(一)厅长办公会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召开,厅领导和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必要时,有关处长(主任)列席会议。厅长办公会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厅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厅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建设部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部署全区建设系统的重要工作,讨论决定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厅务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召开,各处室副处长(副主任)以上干部参加,必要时扩大到厅直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厅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厅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提出初步意见,报厅长或受厅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厅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厅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自治区、建设部领导同志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部署本厅重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工作,讨论需厅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三)厅业务会议由相关的厅领导召集和主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和与会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相关处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主要任务是处理分管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厅机关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二十七条 会议形式。会议形式有:集中开会、以文代会、网上开会等形式。
(一)集中开会。即参加会议人员集中在一起开会。传达贯彻重要会议精神,安排部署重要工作。有保密性和指定范围的会议,厅长办公会,厅务会议,厅业务会议等可集中开会。
(二)以文代会。即以下发文件,或在《广西建设工作简报》、《广西城镇建设》杂志上发布的方式,传达有关会议精神,布置工作任务,不集中开会。
(三)网上开会。即将有关会议精神及我厅的贯彻实施意见,在广西建设网上发布,有关单位和人员于指定时间内在各自计算机上登录内部网阅读。
需采取以文代会、网上开会形式的,由厅办公室按会议审批办法报厅领导审批。
(四)参加厅机关以外的重要的会议。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相关单位召开重要的会议和中央、国务院及建设部等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需要我厅派领导或相关人员参加的,由厅办公室送厅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决定派员参加,负责牵头参加会议的应将会议主要精神向厅主要领导报告并周知其他领导和相关处室。
第二十八条 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召集会议的负责人是督促检查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第一责任人。与会单位要在会后15个工作日内,将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情况报送厅办公室;厅办公室可在广西建设网或《广西建设工作简报》、《广西城镇建设》杂志上公布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对重要会议及重要的工作部署,由厅办公室会同厅监察室等组成督查组,对各单位贯彻落实会议情况进行督查,并形成督查报告报送厅领导。
第二十九条 会议经费实行分级负责。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综合性会议,所需经费由部门预算解决;其他各类会议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召开会议的单位自行解决,必要时可适当收取会务费。会议食宿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条 厅办公室是自治区建设厅公文处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自治区建设厅的公文,必须符合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发〔2001〕23号)的规定,并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机关公文处理暂行规定》(桂建办字〔1997〕第5号)。
第三十二条 凡自治区建设厅上行公文(报告、请示)原则上由厅长签发,平行文、下行文由厅办公室按照厅领导的分工分别呈批,重大事项报厅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凡主送自治区建设厅的公文,统一由厅办公室签收,附上《公文处理签》,提出拟办意见,由办公室领导审阅后按业务分工呈厅领导批示。如分管领导出差在外,且来文是急件,由厅办公室注明“分管领导出差”等字样,呈厅长或其他副职领导阅批。遇急需办理的事,且厅领导均出差在外时,办公室主任可以直接批转有关处室办理,事后由办公室向厅领导报告。
第三十四条 凡自治区建设厅发出的公文,除需保密的外,均应经厅办公室核稿。上行文由办公室主任核稿。未经办公室核稿的公文,厅领导不予签发,退回主办处室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类公文均应严格执行核稿制度,主办处室由处室正职领导核稿;当正职领导出差在外时,可由副职领导核稿,但应注明“处长(主任)出差”等字样(重要文件必须经正职领导同意);未经处室领导签字的文稿,厅办公室不予核稿和送签。核稿人应在文稿首页署姓名全称和核稿日期。
第三十六条 凡文稿应用钢笔、毛笔等黑色墨水书写,字体端正,符合简化字,如内容有原则性问题或需作较大改动,卷面潦草难认或体例的,厅办公室可将文稿退回主办处室,待文稿修改妥当或誊清后,再送厅办公室核稿。
第三十七条 凡厅领导在各类会议(包括专业性会议)上发表的讲话,如需印发,须由厅办公室对文字校核,并经发表讲话的厅领导本人签署同意,再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印发。
第三十八条 办公室的印章可以代表建设厅对外出具证明、介绍信、便函、通知等使用外,其他处室印章不能代表建设厅对外。
第三十九条 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提高办文质量。自治区建设厅下行公文原则上只发至地级市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之间一般不相互行文;各处室向厅领导报告、请示工作,可直接向厅领导口述,不必行文(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或专题调研除外);一般不照抄照转上级来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要加快办公自动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八章 内勤管理
第四十条 自治区建设厅机关内勤管理主要包括厅机关财务、公务用车、公务接待、文印工作等内容。
第四十一条 厅机关财务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厅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由厅计财处汇总,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核定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厅机关行政经费开支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的批复后统筹安排使用。年终由厅办公室向厅党组报告机关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处室的各种往来经费,一律通过厅机关财务统一核算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三条 厅机关的汽车购置、维修、投保,办公用品采购等由厅办公室于每年的12月做出下一年度的使用计划,报厅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厅机关的日常开支由厅长授权办公室主任审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由厅长审批。3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支出,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五条 厅领导出差的差旅费报销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的差旅费报销由各处室领导审核,报厅办公室主任审批。
第四十六条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会议经费由厅办公室作出预算后报厅长审批;本厅各类业务会议经费原则上由主办处室自理,特殊情况,由主办会议的处室提出会议经费预算,经厅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厅长审批。
第四十七条 各处室需要以厅名义接待的客人应提前一天报告办公室主任,接待经费由负责接待的处室事先向厅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厅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厅长审批。
第四十八条 各处室人员因工作特殊需要,出差需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的,必须事先填报申请表,经厅长批准后方可乘坐,出差回来后凭厅长签字报销机票或车票。公务用车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处室需公务用车,向厅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厅办公室统筹安排。处室领导需公务用车,应出示分管厅领导的工作安排批示,由厅办公室安排车辆。处级以下干部因公出差,原则上不安排公务用车。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九条 厅机关文印工作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建设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正式文件和会议材料,经厅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厅办公室秘书送交文印室安排打印。各处室的业务会议材料经厅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可安排打印。厅属各单位、各类协会的有关材料,原则上不安排打印。
以建设厅名义印发的各类正式文件,由厅办公室视实际情况确定缓急程度。如遇特殊情况需文印人员加班,须事先向厅办公室领导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
第九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做努力学习和调查研究的表率。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和建设事业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建设工作的专业知识,努力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
第五十一条 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工作要满腔热忱,雷厉风行,实事求是,讲求质量和效率,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予以抵制;对因拖延、推诿等官僚主义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二条 实行工作去向管理制度。
(一)厅长因公出差,要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副厅职领导因公出差,需事先向厅长报告,经同意后成行。厅领导因公出差,随行人员应将日程安排及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厅办公室。
(二)各处(室)正副处长(主任)因公出差或公休,需向厅分管领导报告并征得厅长同意;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因公出差,需向处长(主任)报告并请示厅分管领导同意;同一处(室)的正副处长(主任)原则上不能同时出差、出国。机关其他干部因公出差,需经所在处室处长(主任)同意。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地级市人民政府邀请厅领导出席会议或参加重要活动,由厅办公室请示厅长后进行安排;各地级市及县(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邀请厅领导出席会议或参加重要活动,要严格控制,确需安排的,由厅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和有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请示厅长后进行安排;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安排两个以上厅领导出席同一活动。
(四)厅领导离开厅机关在南宁市内外进行公务活动,除涉及国家安全及保密性的活动外,厅领导随行司机须将活动日程告知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在室内挂牌明示工作去向;机关各处(室)领导离开厅机关在南宁市内外进行公务活动,要将活动日程报告分管的厅领导,在所在处(室)内挂牌明示工作去向;其他干部和职工离开厅机关在南宁市内外进行公务活动,要将活动日程报告各自的处(室)处长(主任),并征得同意,同时在所在处室内挂牌明示工作去向。
第五十三条 实行班中纪律检查制度。班中纪律检查制度是指由厅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负责,对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执行各项工作制度的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的工作制度。班中纪律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的,要将有关责任人和主要事项登记备案,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由厅办公室、人教处、监察室牵头负责督查落实。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自治区建设厅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其余仍按原规定执行。本规则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