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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关于在全国交通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创建和评选“工人先锋号”活动的通知
2010/9/6 10:5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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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建设(市政)工会、厅属各单位工会:
    现将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关于在全国交通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创建和评选“工人先锋号”活动的通知》(海建工总[2010]4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创建和推荐工作。根据通知要求,每个单位申报的班组集体原则上不能超过5个,各单位请于2010年10月29日前将材料报送至广西建设工会。联系人:郑典纯,电话:0771-2260092、2260093(传真),邮编:530028,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15楼。
 
                                                              二0一0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海建工总字[2010]44号
关于在全国交通建设系统深入开展
创建和评选“工人先锋号”活动的通知
 
各中国海员建设工会第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城市交通、建设系统工会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会:
    在全国各行业广泛开展的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已经成为基层工会组织服务企业中心任务、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打牢工会工作基础的一项创新性工作品牌,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使这项活动广泛持久地开展下去,经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研究,决定2010年在全国交通建设系统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和评选“工人先锋号”活动。
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是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弘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的具体行动;也是打牢工会工作的活动根基,提升基层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服务科学发展、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和水平的一个重要工作平台。这项活动的开展,对于促进职工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增强广大职工的责任意识、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团队意识和安全意识,进一步完善基层班组的制度建设,进而加快企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尽早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有关评选推荐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条件
1、评选范围: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各企事业单位中的车间、科室、车辆、船舶、乘务组、工程队、项目部及非法人的班组类集体。
2、评选条件:
(1)有良好的责任意识。班组全体员工能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得到所在单位职工群众的广泛认可。
(2)有良好的创新意识。班组员工能够积极参与本单位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在经济技术活动和班组建设中发挥了自主性、创造性和示范性,得到企事业单位的好评。
(3)有良好的竞争意识。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努力学习业务,刻苦钻研技术,除熟练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外,还积极开展一专多能活动,班组绝大多数成员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并创造出优异的工作成绩。
(4)有良好的团队意识。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科学、顾全大局、促进和谐,具有积极向上的团队精神;学赶先进、拼搏进取、团结互助、甘于奉献,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5)有良好的安全意识。班组全体员工能够严格遵守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年无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质量、设备责任事故,得到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和广大职工一致赞同。
二、参选原则和推荐办法
1、2010年度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评选活动的组织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交通、建设产业工会和各行业(企业)工会联委会理事长(主任)单位承担;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工会、救助打捞局工会、中国船级社工会和长江航务工会,承担本系统的评选组织工作;国资委直管的大企业工会,承担本企业的评选组织工作。
2、自本年度始,在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开展的年度“工人先锋号”评选活动,实行自愿参加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产业工会、各行业(企业)工会联委会、各系统工会和大企业工会向全委申报参加本年度“工人先锋号”的评选。评选名额由全委根据实际申报情况确定。
3、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会推荐的本年度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候选单位,应填写《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推荐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报各评选组织者单位。经评选组织者初审同意后,报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审批。
4、各评选组织者初审同意后上报的本年度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候选单位名单,经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批准授予本年度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并颁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其中特别优秀的,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将推荐其为下一年度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候选单位。
三、具体工作要求
1、各评选组织者应于1110将参加评选2010年度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候选单位名单,报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过期不上报,视为放弃。
2、2010年度全国交通建设系统“工人先锋号”奖牌、荣誉证书和表彰决定,由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按一定规格统一制作。奖牌、荣誉证书的工本费、邮寄费,由获奖单位自理。表彰决定由全委统一下发。
3、各获奖单位自理的奖牌、荣誉证书的工本费和邮寄费,由评选组织单位或指定专门单位统一收取,统一寄(转)指定制作单位。凡决定参加本年度评选的,请与中国海员建设工会全国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我们将指定制作单位的名称、开户行、银行账号等电传各评选组织者。
各获奖单位需要开具发票的,请各评选组织者详附各获奖单位全称、寄(转)款数额,寄至指定制作单位负责开具。
4、奖牌、荣誉证书及开具的发票,原则上由指定制作单位统一寄至各评选组织者单位。如有特殊需要,要求寄到指定地点的,请各评选组织者与指定制作单位直接协商。如需要将奖牌、荣誉证书及发票直接寄至各获奖单位,请各评选组织者详附各获奖单位的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和联系电话,由指定制作单位负责寄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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