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法字[2005]4号
区辖市建设系统各局(委)、各县(市)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建设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发放和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自治区法制办《关于换发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通知》(桂法制字[2005]6号)的要求,从4月1日开始到6月30日换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发放和使用范围
(一)发放对象为区辖市建设系统各局(委)的副职以上领导,法规科正副科长;各县建设局的副职以上领导及承担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负责人1人(公务员)。
(二)区辖市建设系统各局(委)、县(市)建设局副职以上领导和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公务员)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证》,代表本级政府对本系统的部门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权。
二、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办法和程序
(一)区辖市建设系统各局(委)、县(市)建设局要严格按照以上规定对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凡不具备行政执法监督员资格的,不能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
(二)区辖市建设系统各局(委)、县(市)建设局填写《申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证>名册》一式三份,(自治区法制办留存1份、建设厅l份、申领单位1份),每人需交近期免冠二寸彩色照片二张(粘贴一式两份)。名册按附件规格要求打印、盖章,不得漏填多填有关内容,于5月中旬前邮寄到建设厅法纫:处。经建设厅审查确认盖章后,统一编号报自治区法制办核准发证。
(三)申领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不需要参加资格考试,每人需交证件工本费20元。费用可到广西建设法制协会交纳;也可通过邮局邮寄,地址:南宁市民乐路l号,广西建设厅法规处;或从银行转帐,户名:广西建设法制协会,开户行:建设银行南宁市民乐路分理处,帐号:45044005422610353
换证工作中的有关事宜,请与建设厅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莫 毅 联系电话:0771-2805860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