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法字〔2004〕9号
各地级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市政局:
现将《关于做好2004年上半年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桂政复办字〔2004〕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区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级各局负责统计本局2004年上半年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据。
二、市建设局除执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外,仍需汇总所辖各县建设局的2004年上半年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数据,一并向我厅报送。
三、其他统计数据标准及方式等事项根据“桂政复办字〔2004〕32号”的规定办理。
四、请各单位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统计报表于2004年7月15日之前报至我厅体改法规处。
联系电话:0771-2805860 传 真:0771-2617120
附件:关于做好2004年上半年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