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近期南宁市一些单位(集体)和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非法占用国有、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有的地段已形成一定规模并呈蔓延趋势,严重影响了该市规划、建设及“136”工作目标的实施,6月15日南宁市政府发布了《制止非法占地及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
通告明确了凡未经过南宁市有批准权的机关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和违法建设的,均属非法占用土地及违法建设行为。凡有非法占地、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并立即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规划非法占地建设的,自通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行拆除,拆除费用由被拆除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