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字[2004]8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了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指山地、丘陵等斜坡地区,受地形、地质、气候等条件的影响,易产生滑坡崩塌地质灾害的地区,以下简称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部下发了《建设部关于加强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质[2003]247号,以下简称《意见》)。我区大部分地区属山地、丘陵地区,地质灾害较容易发生。为了做好防治工作,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厅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王芳春 (建设厅副厅长)
成员:黄大友 (工程建设管理处处长)
周 卫 (规划园林处处长)
赵 越 (勘察设计处处长)
马 冀 (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广西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落实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地质灾害的日常防治工作。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要从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抽调专家组成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并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开展普查工作,对斜坡区域进行安全评估与鉴定,建立斜坡档案。
此外,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确立了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和高大模板工程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审查制度,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组成专家库的准备工作。
三、各地应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实施工程建设。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选址建设的,必须进行地基处理和周边可能危及建设工程安全的岩土处理,并视为该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与建设项目同报批、同勘察、同设计、同审查、同施工、同验收。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四、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发生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的选址要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设在可能遭受滑坡崩塌灾害的地点。
对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地基处理和周边可能危及建设工程安全的岩土处理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按建设部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 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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