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管字[2004]4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近段时间以来,在我区的部分市建委(建设局)对其他市建委(建设局)组织的建筑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颁发的证书相互不认可,已影响到施工队伍的正常流动。为了理顺这个关系,我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号令)第七条第九款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因此,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颁发的培训、学习证书,在全区范围内流动施工均视为有效证书,各市建委(建设局)应予以认可,对于已经取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证书的区外施工队伍,在我区流动施工的相关人员,不再另行组织培训和发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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