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法字[2004]12号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法制办,区辖市建设系统各局:
现将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法〔2003〕2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区建设系统申请行政执法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或者行政执法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换证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统一参加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法制办共同组织进行的培训考试,不再参加当地组织进行的培训考试。
二、培训考试的内容分公共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法律法规知识两个部分。对公共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试,所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人员必须参加;对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考试,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从事城乡规划与建设、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分别参加。
三、全区使用统一的培训教材,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培训教材由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法制办提供。集中培训由自治区建设厅编制培训计划,按专业分别组织进行,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配合。集中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天。
四、全区实行统一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公共法律法规知识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两个部分,按从事的专业分别考试。考试试题由自治区法制办和自治区建设厅共同确定,侧重行政执法实践,以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为主。考试的时间为每年的5月和10月,具体时间由自治区建设厅另行通知。
五、经培训考试及格的人员,由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法制办确认合格,并行文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当地政府法制办,方可给予办理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岗位津贴。否则,不得核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不能享受有关津贴。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由当地政府法制办宣布暂停其执法活动。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考试工作,要加强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联系,通力协作,狠抓落实,努力提高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并以此作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项考核标准。
附件: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专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
二〇〇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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