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规园字[2004]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
为了加强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建设部发布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法》依据《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城市紫线管理监督作了严格规定,为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保护提供了行之有效的保障。各地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近年来有关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抓紧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明确紫线的具体位置。规划经批准后,要向社会公布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位置、面积、紫线控制原则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三、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与城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城市“紫线”的监控,不得批准“紫线”范围内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传统格局和风貌的建设项目;城市“紫线”范围内必要的景观、环境等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建设的规范要求。
四、各市规划建设部门在2004年6月底前,就贯彻执行《办法》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写出专题材料报送我厅城市规划园林处。
联系人: 白 铧
电 话: 0771—2616479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OO四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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