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科字[2004]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设系统各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区建设事业的发展要求,加快科技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建设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自1999年以来,我厅相继印发了《关于推行建设科技新成果认可制度的通知》(桂建科字[1999]第27号),《关于印发<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建科字[2001]第16号)等规范性文件,对促进建设科技新技术新产品在我区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积极稳妥、慎重地推广应用建设科技新成果,确保新技新产品推广应用的质量和技术水平,建立更加完善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秩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实行企业自愿、非歧视原则,不作为市场准入或准用的条件,不得限制其他同类技术和产品在我区建设工程领域的应用。
二、企业提供的技术和产品服务必须与“认可证书”所载明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和规格型号一致。“认可证书”所载明的产品原则上是在企业所在地生产的。
三、凡获得颁发“认可证书”的产品在建设工程实际应用时,生产企业及代理商有义务向业主、监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符合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和法规要求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产地证明和产品合格证等。
四、业主、监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实际应用的获得“认可证书”的产品,可以要求企业或代理商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该批次产品的试验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
五、已经获得“认可证书”的企业通过技术转让或者其他方式,在我区设厂生产并提供产品服务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和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具备生产条件,产品经过区内法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达到“认可证书”载明产品的质量标准、规范要求的,方可在我区推广应用。
未按上述要求, 自行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属于“认可证书”所载明的产品。企业租借、转让“认可证书”的,一经发现,女即收回“认可证书”,通报全区,企业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六、企业在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受到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的,“认可证书”将被收回,并通报全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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