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科字[2004]1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区辖市建设系统各局,区建工集团:
现将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18号,以下简称“技术公告”)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将“技术公告”中的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违反“技术公告”继续使用限用或禁用技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备案;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